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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登記的種類,這些都是「限制登記」
限制登記是一個統稱,包括預告登記、查封、假扣押、假處分、破產登記和禁止處分等,都能算是限制登記,每一種都有些微差異,當你的貸款繳不出來,一段時間後,債權人就能向法院提出請求,要求凍結你名下的資產,限制你任意變動,以防止脫產來逃避還款。
預告登記─保護意味濃厚
預告登記是為了保全房地產權益移轉或消滅的請求權,簡單來說,如果有人對你的房子做了預告登記,不管你想要貸款、出售、轉移所有權等等,有任何變動都必須告知登記人,如果預告登記人不同意,就不能動房子,預告登記較常出現在以下這兩情況:
- 爸媽幫小孩買了房子,或是夫妻二人、親朋好友共同購屋,因為銀行的主要貸款人只有一個,另一方怕貸款人私下拿房子去貸款,或是偷偷賣掉等原因,對房子做了預告登記,這樣房子有任何異動都必須先通知預告人,就不怕房子被偷賣或偷借錢。
- 房子跟民間貸款借錢,債權人怕你又拿房子去找別人借錢,或是把房子賣掉,通常在設定抵押權的同時,也會同時做預告登記,這樣房子有異動也可以第一時間得知。
預告登記可以限制房屋的所有權人隨意處置房子,但有一種狀況,預告登記會失效,如果因為法院判決強制執行,房子一樣會被查封拍賣。
假扣押─不能動用自己名下的動產
如果債務人持續欠錢不還,大概1~2個月後,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假扣押,暫時扣住債務人名下的動產,或可即刻變賣成金錢的物品(如鑽石、珠寶、股票),不能隨意使用,除非還清債務,或債權人自行向法院申請撤銷假扣押。
假處分─不能動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(房子、土地等)
如果債務人連續1~2個月未能償還債務,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或變更權力,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,暫時扣住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(房子或土地),除非還清債務,或債權人自行向法院申請撤銷假處分,如果債務人認為被假處分的財產超過欠款的價值,可向法院提出抗告。
查封─不能處置自己的房子
查封和假扣押、假處分其實是一樣的意思,一定要分出差異的話,假扣押和假處分只是「暫時」不能動自己的財產,查封就是「確認」不能動用,必須等法院判決結果出來,才能知道接下來是會走到法拍,還是可以申請撤銷查封。
破產─法院認證還不了錢
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孫道存,因為名下已完全沒有財產,經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,法院審判確認後,就會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做破產登記。
禁止處分─欠稅逾期未繳會被稅捐機關通報
如有欠稅逾期未繳納,依據稅法規定,稅捐稽徵機關會將民眾相當於欠稅金額的不動產,通知地政機關為不得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之「禁止處分」保全登記,並會發函告知欠稅人財產已被禁止處分。因此,被禁止處分之土地、房屋,是無法買賣、設定,甚至向銀行貸款時,大部分銀行亦不接受被禁止處分土地、房屋之抵押貸款。
信託─委託第三方管理或處分財產
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信託業者(銀行、信用合作社、證券商),委託業者依合約內容執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等事宜,協助委託人達成財產管理目的,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,已被信託的財產是不能隨意處置的。
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
除了預告登記僅需到地政辦理外,其餘限制登記項目都要經過法院,法院在收到申請後,就會開始走行政程序,流程如下:
- 債權人提出申請,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債權存在(借據、本票等)
- 法院確認債權存在
-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,當事人須在20天之內回覆是否有異議
- 若當事人無提出異議,債權人便取得執行名義,可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名下財產
我要如何解除限制登記?
如果對法院的判決有異議,一定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抗辯,千萬不要以為因地址有誤,或故意不收信,沒收到法院文件就沒事,無異議等於默認,法院的行政程序一啟動,想要解除限制登記就更難了。
想解除限制登記,有兩個方式:
- 和債權人討論還款方式,由債權人撤回申請:債權人最終的目的也只是想回收帳款,如果能誠意和債權人討論還款方式,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撤回限制登記。
- 提出相關證據,由法院判定限制登記不合理,撤銷判決:比方說扣押的財產遠超過債務金額,若能說明暫時無法還款的理由,經法院認定成立,可由法院判決撤銷限制登記。
有被限制登記的房子,還能貸款嗎?
對銀行來說,產權不清的房子是無法申請貸款的,而對融資公司來說,只要能說明「預告登記」的正當性,仍有機會申請貸款,民間貸款則要視金主的喜好而定,若金主認為有利可圖,才會設法為你解套。
如果限制登記已經塗銷,貸款會比較順利嗎?不會的,雖說解除限制登記的房子就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,但是銀行有一條內規:一年內若有限制登記、查封、假扣押的紀錄,是不能承作的,除非借款人可以提出相關證據佐證,此限制登記是合理且可以被接受的,但核貸與否的權利仍是由銀行決定,一般銀行還是不會承作這樣的物件的。
但是這樣的案件,融資公司就可以申貸了,這就是融資公司與銀行最大的差異。